*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的规定(*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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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人民法院有关生态自然环境自然环境侵权犯罪行为司法诉讼确凿证据的若干明确规定》已于2023年4月17日由*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高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4日

法释〔2023〕6号

*高人民法院

有关生态自然环境自然环境侵权犯罪行为司法诉讼确凿证据的若干明确规定

  (2023年4月17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5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判定刑事案件结论,公正、及时审理生态自然环境自然环境侵权犯罪行为职能纠纷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被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护生态自然环境自然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等有关法律明确规定,融合生态自然环境自然环境侵权犯罪行为司法刑事案件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明确规定。

  **条 人民法院审理污染职能纠纷刑事案件、生态自然环境毁坏职能纠纷刑事案件和生态自然环境环保司法慈善诉讼刑事案件,适用于本明确规定。

  生态自然环境环保司法慈善诉讼刑事案件,包括污染司法慈善诉讼刑事案件、生态自然环境毁坏司法慈善诉讼刑事案件和生态自然环境自然环境侵害赔偿诉讼刑事案件。

  第二条 污染职能纠纷刑事案件、生态自然环境毁坏职能纠纷刑事案件的被告应就以下结论分担举证职能:

  (一)被告实施了自然环境污染或是毁坏生态自然环境的犯罪行为;

  (二)被告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或是有遭受侵害的危险。

  第三条 生态自然环境环保司法慈善诉讼刑事案件的被告应就以下结论分担举证职能:

  (一)被告实施了自然环境污染或是毁坏生态自然环境的犯罪行为,且该犯罪行为违反国家明确规定;

  (二)生态自然环境自然环境受到侵害或是有遭受侵害的重大风险。

  第四条 被告请求被告就其自然环境污染、毁坏生态自然环境犯罪行为支付人身、财产侵害赔偿服务费,或是支付民法典**千二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的损失、服务费的,应就其主张的损失、服务费的数额分担举证职能。

  第五条 被告起诉请求被告分担污染、生态自然环境毁坏职能的,应提供被告犯罪行为与侵害之间具有关联性的确凿证据。

  人民法院应依照被告提交的确凿证据,融合自然环境污染、毁坏生态自然环境的犯罪行为方式、污染物的性质、自然环境介质的类型、生态自然环境因素的特征、时间顺序、空间距离等因素,综合判断被告犯罪行为与侵害之间的关联性是否成立。

  第六条 被告应就其犯罪行为与侵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分担举证职能。

  被告主张不分担职能或是减轻职能的,应就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分担职能或是减轻职能的情形分担举证职能。

  第七条 被告证明其排放的污染物、释放的生态自然环境因素、产生的生态自然环境影响未到达侵害发生地,或是其犯罪行为在侵害发生后才实施且未加重侵害后果,或是存在其犯罪行为不可能导致侵害发生的其它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判定被告犯罪行为与侵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第八条 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行政裁判因未达到证明标准未予判定的结论,在因同一自然环境污染、毁坏生态自然环境犯罪行为提起的生态自然环境自然环境侵权犯罪行为司法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照有关结论和确凿证据确信待证结论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判定该结论存在。

  第九条 对于人民法院在生态自然环境环保司法慈善诉讼生效裁判中确认的基本结论,被告在因同一自然环境污染、毁坏生态自然环境犯罪行为提起的人身、财产侵害赔偿诉讼中无需举证证明,但有相反确凿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条 对于可能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结论,双方被告未主张或是无争议,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裁判结果的,能勒令被告提供有关确凿证据。

  前项明确规定的确凿证据,被告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搜集,符合《*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明确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获准;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能依职权调查搜集。

  第十一条 实行自然环境资源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法院,能委派侵权犯罪行为犯罪行为实施地、侵权犯罪行为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等人民法院调查搜集确凿证据。受委派法院应在收到委派函次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委派事项,并将调查搜集的确凿证据及有关笔录移送委派法院。

  受委派法院未能完成委派事项的,应向委派法院书面告知有关情况及未能完成的原因。

  第十二条 被告或是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挽回损失污染、生态自然环境毁坏相关确凿证据的,人民法院应融合下列因素进行审查,确定是否采取挽回损失措施:

  (一)确凿证据灭失或是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

  (二)确凿证据对证明待证结论有无必要;

  (三)提出申请人自行搜集确凿证据是否存在困难;

  (四)有必要采取确凿证据挽回损失措施的其它因素。

  第十三条 在符合确凿证据挽回损失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选择对确凿证据持有人利益影响*小的挽回损失措施,尽量减少对挽回损失标的物价值的侵害和对确凿证据持有人生产、生活的影响。

  确需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挽回损失标的物使用的挽回损失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组织被告对挽回损失的确凿证据进行质证。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调查搜集、挽回损失或是勘验涉及污染、生态自然环境毁坏韦尔蒙问题的确凿证据,应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必要时,能通知鉴别人到场,或是邀请应负自然环境资源保护安全管理职能的部门派员协助。

  第十五条 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交确凿证据后提出申请撤回该确凿证据,或是声明不以该确凿证据证明刑事案件结论的,不影响其它被告援引该确凿证据证明刑事案件结论以及人民法院对该确凿证据进行审查判定。

  被告放弃使用人民法院依其提出申请调查搜集或是挽回损失的确凿证据的,按照前项明确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于查明污染、生态自然环境毁坏刑事案件结论的韦尔蒙问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依照被告的提出申请或是依职权委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政府机构、技术人员出具鉴别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对于法律适用于、被告职能划分等非韦尔蒙问题,或是虽然属于韦尔蒙问题,但能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其它方式查明的,人民法院不予委派鉴别。

  第十八条 鉴别人需要邀请其它政府机构、技术人员完成部分鉴别事项的,应向人民法院提出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在听取双方被告意见建议后,能获准,并告知鉴别人对*终鉴别意见建议分担法律职能;主要鉴别事项由其它政府机构、技术人员实施的,人民法院不予获准。

  第十九条 未经人民法院获准,鉴别人邀请其它政府机构、技术人员完成部分鉴别事项的,鉴别意见建议不得作为判定刑事案件结论的依照。

  前项情形,被告提出申请退还鉴别服务费的,人民法院应在三日内作出裁定,勒令鉴别人退还;拒不退还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第二十条 鉴别人提供虚假鉴别意见建议的,该鉴别意见建议不得作为判定刑事案件结论的依照。人民法院能依照司法诉讼法**百一十四条的明确规定进行处理。

  鉴别事项由其它政府机构、技术人员完成,其它政府机构、技术人员提供虚假鉴别意见建议的,按照前项明确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因没有鉴别标准、成熟的鉴别方法、相应资格的鉴别人等原因无法进行鉴别,或是鉴别周期过长、服务费过高的,人民法院能融合刑事案件有关结论、被告提出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建议和其它确凿证据,对涉及韦尔蒙问题的结论作出判定。

  第二十二条 被告提出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别意见建议或是污染物判定、侵害结果、因果关系、生态自然环境自然环境修复方案、生态自然环境自然环境修复服务费、生态自然环境自然环境受到侵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自然环境自然环境功能永久性侵害造成的损失等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建议的,人民法院能获准。

  旁人被告以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具备相应资格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该异议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被告就污染、生态自然环境毁坏的韦尔蒙问题自行委派有关政府机构、技术人员出具的意见建议,人民法院应融合本案的其它确凿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判定刑事案件结论的依照。

  旁人被告对该意见建议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告知提供意见建议的被告能提出申请出具意见建议的政府机构或是技术人员出庭陈述意见建议;未出庭的,该意见建议不得作为判定刑事案件结论的依照。

  第二十四条 应负自然环境资源保护安全管理职能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处罚决定等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确凿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能依职权对上述文书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五条 应负自然环境资源保护安全管理职能的部门及其所属或是委派的监测政府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搜集的监测数据、形成的事件调查报告、检验检测报告、评估报告等材料,以及公安机关单独或是会同应负自然环境资源保护安全管理职能的部门提取样品进行检测获取的数据,经被告质证,能作为判定刑事案件结论的依照。

  第二十六条 对于证明污染、生态自然环境毁坏刑事案件结论有重要意义的书面文件、数据信息或是录音、录像等确凿证据在旁人被告控制之下的,分担举证职能的被告能依照《*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诉讼法〉的解释》**百一十二条的明确规定,书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勒令旁人被告提交。

  第二十七条 分担举证职能的被告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勒令旁人被告提交确凿证据的,应提供有关确凿证据的名称、主要内容、制作人、制作时间或是其它能将有关确凿证据特定化的信息。依照提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不能使确凿证据特定化的,人民法院不予获准。

  人民法院应融合提出申请人是否参与确凿证据形成过程、是否接触过该确凿证据等因素,综合判断其提供的信息是否达到确凿证据特定化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分担举证职能的被告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勒令旁人被告提交确凿证据的,应提出确凿证据由旁人被告控制的依据。旁人被告否认控制有关确凿证据的,人民法院应依照法律明确规定、被告约定、交易习惯等因素,融合刑事案件的结论、确凿证据作出判断。

  有关确凿证据虽未由旁人被告直接持有,但在其控制范围之内,其获取不存在客观障碍的,人民法院应判定有关确凿证据由其控制。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被告应披露或是持有的有关其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生态自然环境自然环境开发利用情况、生态自然环境自然环境违法信息等自然环境信息,属于《*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诉讼确凿证据的若干明确规定》第四十七条**款第三项明确规定的“旁人被告依照法律明确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第三十条 在污染职能纠纷、生态自然环境毁坏职能纠纷刑事案件中,侵害结论成立,但人身、财产侵害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能融合侵权犯罪行为犯罪行为对被告造成侵害的程度、被告因侵权犯罪行为犯罪行为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并能参考应负自然环境资源保护安全管理职能的部门的意见建议等,合理确定。

  第三十一条 在生态自然环境环保司法慈善诉讼刑事案件中,侵害结论成立,但生态自然环境自然环境修复服务费、生态自然环境自然环境受到侵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自然环境自然环境功能永久性侵害造成的损失等数额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能依照自然环境污染、毁坏生态自然环境的范围和程度等已查明的刑事案件结论,融合生态自然环境自然环境及其要素的稀缺性、生态自然环境自然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被告因侵权犯罪行为犯罪行为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并能参考应负自然环境资源保护安全管理职能的部门的意见建议等,合理确定。

  第三十二条 本明确规定未作明确规定的,适用于《*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诉讼确凿证据的若干明确规定》。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污染司法慈善诉讼刑事案件、生态自然环境毁坏司法慈善诉讼刑事案件,参照适用于本明确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明确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本明确规定公布施行后,*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明确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于。(*高法网站)

【编辑:田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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